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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否明确向国外派发税后利润按10%征税的时间点?

社区精选2021-08-30 00:36:01



根据财税字[2008]001号第四条的规定,2008年1月1日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1月1日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那么,企业在2007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应该对税后利润进行必要的调整(指会计与税务的差异和税法规定不能列支的费用),确定企业可用于分配的利润,并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2008年以后企业汇出利润时,凡在这个额度内的,税务机关将给予开具免税凭证,允许外国投资者汇出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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