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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入的模具应该作为何种资产处理?

社区精选2021-08-30 00:35:50



模具能否界定为固定资产,不是视其不再使用后没有报废为标准。

  会计上:按照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的新《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同时,该准则还特别强调,固定资产符合定义,且“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可见,固定资产不仅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仪器仪表等,同时也包括生产经营管理用的办公桌、器具等。同时新准则取消了价值标准,只要是具有上述所列特征的有形资产,同时满足固定资产2个确认条件的,都应确认固定资产。

  税法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是指:(一)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二)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

  因此,贵公司接客户订单生产产品所使用的模具,如果符合上述固定资产的条件,则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除东北、中部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地区购进的固定资产外)。如果贵公司所用模具不符合上述固定资产的条件,按目前政策规定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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