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给予企业的市场开拓费奖励属于应纳税的补贴吗?
社区精选2021-08-30 00:35:47
财税字[1995]81号规定,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法规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再就业专项补贴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9号)规定,纳税人吸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按《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07号)[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8年第48号),本文自2008.1.31日起停止执行。]中规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取得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取得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再就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以及其他超出财社[2002]107号文件规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的再就业补贴收入,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一)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类似上述文件规定的情况属于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法规规定的不计入损益的的补贴收入。
目前,各地对企业取得地方财政性补贴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相应的进行了明确,借鉴《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取得地方财政性补贴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粤地税发[2004]111号)规定,企业取得财政部门指定用途的地方财政性补贴收入,要用于财政部门指定的用途,相应的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取得财政部门的奖励,不符合财政部门指定用途的财政性补贴收入的条件,除另有规定者外,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您提问的政府给予企业的奖励和市场开拓费是否属于应纳税的补贴,建议您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沟通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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