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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政府的专项补贴要缴所得税吗?

社区精选2021-08-30 00:38:08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由此可见,财政给于农业企业各种专项补贴不属于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免税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的财政性资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2008]159号)第十条不征税收入的具体确认指出:“新企业所得税法引入‘不征税收入’概念。实施条例将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拨款,界定为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面包含了两层意思,一是作为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拨款,原则上不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对企业拨付的各种价格补贴、税收返还等财政性资金,这样有利于加强财政补贴收入和减免税的规范管理,同时与现行财务会计制度处理保持一致;二是对于一些国家重点支持的政策性补贴以及税收返还等,为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需要,有可能也给予不征税收入的待遇,但这种待遇应由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来明确。”因此,财政给于农业企业各种专项补贴不属于新企业所得税法规规定的不征税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从政府取得的专项补贴,除按照税法及其有关文件规定不征企业所得税的外,应并入取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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