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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年汇缴时,计提的奖金可否并入工资总额?

社区精选2021-08-30 00:35:35



(1)无论贵公司是否已经执行新的会计准则,您上面每月对奖金计提的会计处理都不符合规定。

  《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中规定:“应付工资” 科目核算企业应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在工资总额内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等,不论是否在当月支付,都应当通过本科目核算。月度终了,应将本月应发的工资进行分配:

  (一)生产、管理部门的人员(包括炊事人员、工会人员)工资,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应由采购、销售费用开支的人员工资,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应由工程负担的人员工资,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应由职工福利费开支的人员工资,借记“应付福利费”科目,贷记本科目。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

企业应当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对发生的职工薪酬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生产部门人员的职工薪酬,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劳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管理部门人员的职工薪酬,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销售人员的职工薪酬,借记“销售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应由在建工程、研发支出负担的职工薪酬,借记“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预提费用”科目核算企业按照规定从成本费用中预先提取但尚未支付的费用,如预提的租金、保险费、短期借款利息等。

  据此,我们认为贵公司每月计提奖金时应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按上述原则执行。

  (2)新的所得税法与条例均是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贵公司的2007年汇算清缴均执行原所得税法相关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137号)第六条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

  下列项目,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扣除:

  (二)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计税工资扣除。计税工资的具体标准,在财政部规定的范围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财政部备案。

  (三)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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