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是否可以在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作为不征税收入从收入总额中扣除?是否要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因此,若企业取得符合上述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在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从收入总额中扣除。同时税务部门指出,不征税收入不属于税收优惠,不需要办理减免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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