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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债利息相关企业所得税问题

社区精选2021-08-30 00:30:52

【提问内容】企业转让或到期兑付国债取得的价款,减除其购买国债成本,并扣除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交易过程中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企业转让国债收益(损失),应按规定纳税。

为什么要扣除这部分呢?什么是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

【回复内容】因为国债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所以要扣除。

例如:2009年7月1日,A公司以1050万元在沪市购买了10万手XX记账式国债(每手面值为100元,共计面值1000万元),该国债起息日为2009年1月1日,年末12月31日兑付利息,票面利率为5%。2009年10月1日,该公司将购买的国债转让,取得转让价款1100万元。
1、A公司购买国债成本的确定。
不考虑相关税费情况下,国债投资成本为1050万元。

2、A公司国债利息收入的认定。
根据36号公告,在兑付期前转让国债的,A公司在国债转让时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国债利息收入=1000万×5%×1/4=12.5万元,该项利息收入免税。即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利息收入。

3、A公司国债转让所得的确定。
国债投资转让所得=1100-12.5-1050=万元=37.5万元。
 
【提问内容】
继续上面的例子,假设B公司1100万购买了A公司的国债,并持有至到期,则到期日B 公司获得本金1000万,利息50万,合计1050 明显亏钱啊为什么B还会买?
如果不考虑上面的问题,现在B公司是不是只能就持有期的1000*5%*1/4部分免税?
 
【回复内容】
1、一般来说,购入价格是应该小于到期兑付金额的。
2、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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