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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员工发放手机充值卡,有何涉税问题?

社区精选2021-08-30 00:30:03

问:我公司分两次给员工发放手机充值卡,涉及哪些税?如何账务处理?

答:1、《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二条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一条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货币化改革后支付给员工的通讯补贴应作为工资核算,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2、《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通讯补贴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内地税字〔2007〕35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因通讯制度改革而实际发放或报销的通讯补贴收入,每人每月在200元以内的,作为公务费用据实扣除,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实际发放或报销的住宅电话费用,每人每月50元以内的,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给员工发放充值卡,属于“工资、薪金”所得,按上述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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