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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建安公司设备 降低营业税四成

社区精选2021-08-30 00:27:23

[案例介绍]

  北方某国有控股公司集团ZEGR,下属独立核算外省两家独立核算子公司,分别设在与集团不同的两个省份中的A市及B市。集团及子公司主要从事电厂设计、咨询、设备安装等,2002、2003、2004年预计三年集团实现收入平均约为30‚000万元/年,其中工程设计费约1‚000万元,代购设备费约13‚000万元‚设备工程安装费约16‚00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

  公司每年实现上交营业税为:

  (1‚000×5%) [(13‚000 16‚000)×3%]=50 (29‚000×3%)=50 870=920(万元);

  2004年9月底企业聘请税务师进行专项咨询筹划,经税务了解情况如下:

  (1)公司拥有相对固定的客户,一般工程均由集团承接,并由集团进行分包,集团一般担任设计任务,由子公司负责工程施工及设备购置及安装。

  (2)集团内部设有采购处,负责全集团设备采购协调,一般由子公司根据合同提出申请,经集团审批后由采购部统一洽谈,但由子公司名义购进并签订合同及付款,设备年平均毛利率约为5%。

  (3)由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文件规定:“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各地都已经转发,但只有A市所在省份进行了列举,工程设备均可以从营业额剔除,B市没有列举,同时要求企业必须按全额上交营业税。

  (4)总承包合同可以按需求分割为设备安装及土建部分,分别承包是可行的。

  经与ZEGR协商,建议如下:

  (1)将设备采购部分立成立独立核算专门设备公司甲公司,负责集团及子公司设备采购供应,主要是考虑无论是A市或B市子公司单独采购,都将可能被征收增值税,从而使流转税负增加。

  (2)由于甲公司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同时能在供货时取得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在集团与客户进行协商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甲公司与客户签订设备供应合同。

  (3)工程承包协议签订时,将设备安装工程分包给A市子公司,其他工程分包给B市公司,同时方案还规划了利润及所得税,同时保证两个子公司分包价格为同类工程市场价以内。

  按2004年营业收入测算2005年应交流转税:

  (1)设备约为13‚000万元由甲公司采购,设备采购成本为12‚380万元,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2‚380÷1.17×17%=1‚798.80(万元),应交增值税为:

  13‚000÷1.17×17%-1‚798.80=1‚888.89-1‚798.80=90.09(万元);

  (2)A市子公司分包10000万元设备安装工程,负责安装设备,经与按A市主管税务机关沟通,设备实际为甲方提供,不必计入营业额;应交营业税为:

  10‚000×3%=300(万元);

  (3)根据B市子公司每年工作量及工程实际,由其分包剩余6000万元土地及施工;

  应交营业税=6‚000×3%=180(万元)

  (4)仍由集团公司负责设计,按5%交纳营业税,应交营业税:

  1‚000×5%=50(万元)

  应交营业税及增值税合计为:

  90.09 300 180 50=620.09(万元)

  筹划结果:

  比筹划前少交流转税及附加为=920-620.09=299.91(万元)

  同时还少交城建税(7%)及教育费附加(3%)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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