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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1月法规集锦

社区精选2021-08-30 00:25:47

  一、2008年1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72号

  《通知》明确:对于原享受军品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军工集团全资所属企业,按照《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科工改[2007]1366号)的有关规定,改制为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国有绝对控股、国有相对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所生产销售的军品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11号),的规定,继续免征增值税。

  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2008年1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

  《通知》明确: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按照企业所得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与新的企业所得税法配套的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和B类)、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及填报说明,报表与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同步实行。

  三、2008年1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生产企业正式投产前委托加工收回同类产品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号

  《通知》明确:生产企业正式投产前,委托加工的产品与正式投产后自产产品属于同类产品,收回后出口,并且是首次出口的,不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简称1170号文件)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的限制。出口的上述产品,若同时满足 “1170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其他条件(即不含第(二)款),主管税务机关在严格审核的前提下,准予视同自产产品办理出口退(免)税。

  四、2008年1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白银及其制品出口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号

  《通知》规定:对出口企业出口的白银及其初级制品(海关商品代码为: 7106、7107、71123010、71129910、7113119090、71141100),出口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要向货源地税务机关进行函调。函调及回函的内容在函件的\"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栏中填写。对回函确认出口上述产品或生产产品的主要原材料(银)已足额纳税的予以退税。对回函确认上述产品或生产产品的主要原材料(银)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或其他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其他纳税不足情形的不予退税,实行出口环节免税。

  本通知从2008年1月3日起执行。以前已经出口但未办理退税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五、2007年12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之间相互提供贷款担保发生担保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72号

  《批复》明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对外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经清查和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比照本办法坏账损失进行管理。企业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的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因被担保方还不清贷款而由该担保人承担的本息等,不得申报扣除。”其中,“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担保。

  根据合同双方权利与义务对等和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企业之间签订贷款互保合同,相互提供的贷款担保,与企业的融资活动密切相关,因此,签订贷款互保合同的一方(担保企业)为另一方(被担保企业)提供的贷款担保,在被担保企业为担保企业所提供的贷款担保总额之内(含)的部分,应认为与其本身应纳税收入有关。

  六、200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85号),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自明年3月1日起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

  七、2007年12月29日,财政部发布《关于首钢搬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74号

  《通知》规定:对首钢总公司所属北京地区18户企业2006年-2009年应缴纳并实际入库的增值税税款全部返还给首钢总公司,具体退税手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55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对首钢总公司所属北京地区18户企业2006年~2009年应缴纳并实际入库的所得税税款全部返还给首钢总公司,具体返还手续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所得税退库管理的通知》(财预[2002]322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八、2007年12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河北、青岛、福建三地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税发[2007]131号

  《通知》规定:试点出口企业在2008年1月1日后报关出口货物(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可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税函[2005]1051号文件有关规定,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数据审核相关出口货物退(免)税。具体试点出口企业范围是:

  (一)河北省试点出口企业范围为全省所有实行“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的出口企业;

  (二)福建省试点出口企业范围为全省(不含厦门)所有实行“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的出口企业;

  (三)青岛市试点出口企业范围为全市所有实行“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的出口企业。

  九、2007年12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通知》(国税发[2007]132号

  《通知》明确:本准则所称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纳税人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申报的信息实施必要审核程序,提出鉴证结论或鉴证意见,并出具鉴证报告,增强税务机关对该项信息信任程度的一种鉴证业务。

  承接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接受委托的清算项目符合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

  (二)税务师事务所符合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等相关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

  (三)税务师事务所能够获取充分、适当、真实的证据以支持其结论并出具书面鉴证报告。

  (四)与委托人协商签订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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