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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3月法规集锦

社区精选2021-08-30 00:25:46

 一、2008年3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8]264号

 

  《通知》分别对:关于汇率变动损益的所得税处理问题、关于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的所得税处理问题、关于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问题、关于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关于经批准的金融企业工效挂钩工资税前扣除问题五类问题进行了详细解释。

 

  二、2008年3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251号

 

  《通知》明确: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中,“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企业在当年首次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企业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核实后,认定企业上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该企业当年不得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填报纳税申报表。

 

  三、2008年3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审批事项有关办理时限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213号

 

  《通知》规定:企业在2007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的税收优惠事项,需报送税务机关审核、审批的,仍按照原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经批准后享受相应税收优惠。

 

  四、2008年3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8]28号

 

  《通知》明确:总机构根据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0日内,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将本期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


  五、2008年3月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8号

 

  《通知》明确: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六、2008年3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8]30号

 

  《通知》规定: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企业的地理位置、经营规模、收入水平、利润水平等因素,分类逐户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或者应税所得率,保证同一区域内规模相当的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基本相当。
 

  推进纳税人建账建制工作。税务机关应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七、2008年3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江苏、四川、山东省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  (国税发[2008]26号

 

  《通知》规定:试点出口企业在2008年4月1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后报关出口货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可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税函[2005]1051号等文件有关规定,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数据审核相关出口货物退(免)税。具体试点出口企业范围是江苏、四川、山东省所有实行“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的出口企业。

 

  八、2008年3月4日,海关总署发布《对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有关问题的公告》  (海关总署2008年第14号公告

 

  《公告》规定:自2008年3月5日起,对进口溶剂油、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蜡油除外)恢复按法定税率征收消费税,自2008年3月5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对石脑油暂免征收消费税。

 

  九、2008年3月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24号

 

  《通知》规定: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上述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新的优惠政策自2007年8月1日起执行,文到之日前已征税款在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与住房租赁相关的新的优惠政策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其他政策仍按现行规定继续执行。

  十、2008年2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发布《关于补充及更正协定股息税率情况一览表的通知》  (际便函[2008]35号

  《通知》对2008年1月29日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协定股息税率情况一览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112号)文件附件中的部分问题予以补充及更正。同时对其他内容尤其是对以列表形式进行统计的条款规定执行中予以注意,如有问题或错误以协定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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