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问题:
企业发生贷款相关直接审计费、担保费用等产生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政策规定: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六点: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附件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第三点: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小陈税务理解
政策规定“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中有一个前提上述费用是“向贷款方支付的”
因此企业支付的贷款的担保费,如不是向贷款方支付的,向第三方支付的,对方不免税且能购按规定开具或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再比如企业由于贷款审计发生的审计费、评估费,如不是向贷款方支付的,向第三方会计事务所、评估事务所支付的,对方能购按规定开具或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