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叶税法★
烟叶税是以纳税人收购烟叶的收购金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税。
要素 |
具体规定 |
纳税人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购烟叶的单位为烟叶税的纳税人。 |
征税范围 |
晾晒烟叶、烤烟叶 |
税率 |
烟叶税实行比例税率 20%。烟叶税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
应纳税额 |
应纳税额=烟叶收购金额×税率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为纳税人收购烟叶的当天。收购烟叶的当天是指纳税人向烟叶销售者收购付讫收购烟叶款项或开具收购烟叶凭据的当天。 |
纳税地点 |
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烟叶收购地的县级地方税务局或其他所指定的税务分局、所)。 |
纳税期限 |
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申报纳税。 |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有关规定★
要素 |
具体规定 |
征收范围 |
1.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 2.自 2010 年 12 月 1 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教育费 附加。 |
计征依据 |
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为计征依据 |
计征比率 |
1.教育费附加征收比率为 3%。 2.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统一为 2% |
计算公式 |
1.应纳教育费附加=实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3% 2.应纳地方教育附加=实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2% |
减免规定 |
1.进口不征,出口不退; 2.对由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而发生的退税,可同时退还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 3.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教育费附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