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类别 |
承担的纳税义务 |
判定标准 |
居民 纳税人 |
无限纳税 |
①住所标准: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 ②居住时间标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是指一个公历的纳税年度 |
非居民 纳税人 |
有限纳税 |
非居民纳税的判定: (1)在我国无住所 (2)我国不居住或居住不满1年 |
【解释1】临时离境: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临时离境,视同在华居住。
【解释2】无住所外籍人士的分类:四类人
无住所外籍人士 |
居住时间 |
非居民纳税人 |
T≤90(183)天 |
90(183)<T <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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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纳税人 |
一年≤T≤五年 |
T>五年 |
外籍人士的所得分四块:
来源地 支付地 |
境内所得 |
境外所得 |
境内支付 |
境内所得、境内支付 |
境外所得、境内支付 |
境外支付 |
境内所得、境外支付 |
境外所得、境外支付 |
境内连续居住满5年的个人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境内居住满5年的,从第6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满5年,是指个人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满5年,即在连续5年中的每一个纳税年度内均居住满1年;个人从第6年起以后各年度中,凡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就其境内、境外所得申报纳税。
如该个人在第6年起以后的某一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居住不足90天,可以按税法相关规定确定纳税义务,仅就其境内所得境内支付部分交税。并从再次居住满1年的年度起重新计算5年期限。(实质是6年,第6年很关键)
居住 时间 |
在中国境内工作 |
在中国境外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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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支付 |
境外支付 |
境内支付 |
境外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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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90(183)天 |
征 |
免税 |
不征 |
不征 |
90(183)<T <一年 |
征 |
征 |
不征 |
不征 |
一年≤T≤五年 |
征 |
征 |
征 |
免税 |
T>五年 |
征 |
征 |
征 |
征 |
【解释3】对无住所个人在华相关天数确认的规定
1.判定纳税义务及计算在中国境内居住的天数:个人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一天计算其在华实际逗留天数。
2.对个人入、离境当日及计算在中国境内实际工作期间:个人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半天计算其在华实际工作天数。
所得来源地的确定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1.因任职、受雇、履约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3.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4.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5.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