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定额发票的补充通知
厦国税征[1998]34号 1998-10-08
各直属局、区局,各企、事业单位:
启用新版定额发票后,规范了纳税人的开票行为,发票违章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减少了国家税款流失,为充分发挥新版定额发票对税源的监控作用,现就启用新版定额发票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扩大到所有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供应予手填式的普通发票:
1、从事工业生产、加工、修理修配经营活动,年应税销售额在30万元以上的;
2、从事货物销售的、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的。
二、增加定额发票的版面种类
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和税务管征工作的需要,定额发票增加二千元、五千元、一万元三种版面,其式样与其他的定额发票相同。
三、为满足纳税人财务核算的需要,定额发票清单增加记账联。
四、本通知自1998年1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