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2001]514号 2001-11-13
贝云提示——
1.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深国税函[2004]111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自2004年6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本法规不再执行。
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局对我市现行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作出修订,制定了《深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现将此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修订后的《深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自2002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同时不再执行深国税发[1999]313号通知,以前与本通知抵触的规定也同时停止执行。
二、为了顺利贯彻落实《深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市局要求各区、分局必须高度重视,迅速把该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由局长负责的工作领导小组,对外做好培训辅导,对内做好部门协调、流程规范,并在人力、物力上确保新的纳税申报办法顺利施行。
三、各局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报告,以便统一协调解决。
附件:《深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