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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国税函[2003]201号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附件废止]

社区精选2021-08-29 23:54:26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附件废止]

藏国税函[2003]201号        2003-10-28

  贝云提示——依据藏国税函[2009]253号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本法规中原文附件2《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试行办法》第五条废止。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区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具体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市国家税务局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要在认真学习“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内容的基础上召开专门会议,安排布置好此项工作。同时要利用各种途径和方式大力宣传“三个办法一个方案”,加强对有关税务人员和纳税人的培训工作。要按照“三个办法一个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全面做好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的各项工作,保证将“三个办法一个方案”执行到位。

  二、在我区,“三个办法一个方案”涉及到的地方税务局统一为国家税务局;代开票单位是指各级主管国家税务机关。

  三、自开票、代开票纳税人的年审工作从每年11月1日起至12月15日结束。

  四、涉及到的相关表格、证书、标志、及年审专用章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统一印制。

  五、各县国家税务局将需要上报数据、信息于每月15日前用软盘报送至地(市)

  国家税务局;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在当月20日前通过局域网上传至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六、各地迅速组织力量,立即对本地区货物运输企业和个人开展调查摸底和自开票、代开票纳税人的认定工作,调查摸底工作于11月10日前结束。11月15日前将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的户数通过传真方式上报区局税政法规处,认定工作于2003年11月30日前结束。

  七、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局要将贯彻落实情况于2003年12月20日前报区局税政法规处。

  附:国税发[2003]1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附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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