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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地税发[2008]66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工作规程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52:46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工作规程的通知

大地税发〔2008〕66号          2008-09-12

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现将《大连市地方税收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工作规程》及其修订说明、申报征收涉及的部分业务流程图一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地方税收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管理,规范工作规则和业务流程,明确工作岗位职责,统一资料受理、文书使用和资料管理,保障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工作规范、有序、顺畅、高效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税务管理信息系统(简称“07版”征管软件)设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下属各基层局负责征收的所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费、滞纳金、罚款的申报与征收管理,适用本工作规程(法律、法规和市局制定的其他规章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和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及其下属各税务所(中心税务所)是受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管辖区域内或管辖范围内各类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大连市地方税收纳税申报、税款征收遵循依法、规范、统一、简便、快捷、应收尽收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的征管综合部门是负责本级税务机关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的组织、指导、协调、监控工作;负责制定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管理办法、工作规程、业务流程等规章制度;负责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工作的调度、监督、评价和考核工作。

  第二章 纳税申报

  第六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代扣代缴或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财务会计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第七条 办理设立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依据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履行纳税申报手续;办理迁移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在办理迁移手续的当月,应当向原主管税务机关履行纳税申报手续,并自迁移登记的次月起向迁移地主管税务机关履行纳税申报手续;办理停业登记的纳税人,应当自核准停业的次月起暂停纳税申报,自核准复业的次月起恢复纳税申报;经认定为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或经批准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申报征收方式的定期定额户,应当自简并征期期限届满(季、半年、年)后10日内,履行申报纳税手续,申报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及其他应缴纳的税、费。

  第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纳税人填报的税种登记表以及企业类型、经营范围、核算形式等情况,确定纳税人的申报、征收方式等税收征管事项。

  第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新设立的纳税人,一般应当确定为直接申报方式或电子申报方式(网上申报),经一段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税收管理后,可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和税收征管实际需要,再改定为其他纳税申报方式。

  第十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申报征收方式原则上在一个申报纳税期内(一个纳税年度)不做调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确需变更申报征收方式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变更申报征收方式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于批准次月实行新的申报征收方式;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征收方式办理纳税申报事宜。

  第十一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办理纳税申报、报送代扣代缴或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采取数据电文方式、邮寄方式或其他有效方式办理纳税申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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