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键词 / 正文

皖地税[2008]66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款核定管理

社区精选2021-08-29 23:37:36

皖地税〔2008〕6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6-24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文件 皖地税〔2008〕66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款核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稽查局:为加强税款核定管理,提高税收征管质量,省局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款核定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本件只发电子文件)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款核定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税款核定管理,公平税负,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安徽省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安徽省地税系统质量管理体系大纲》,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款核定,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对应实行核定征收税款的纳税人应纳税经营额或所得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第三条 税务机关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税款核定质量管理,税款核定准确率达85%以上,纳税人满意率达95%以上。第四条 鼓励和督促纳税人建账建制,但依法经县级以上地税机关批准可以不设置账簿或者暂缓建账的纳税人,可以实行核定征收方式,核定其税款。第五条   税款核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市县地税局应加强对税款核定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税款核定涉及的税收管理员岗、法制员岗、分局 (所)领导岗等人员,要按照各自岗位责任的要求,履行好职责。第二章    税款核定对象的确定第六条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主管地税机关应在15日内明确其征收方式,并告之纳税人。第七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税机关应依法核定其定额: (一)经主管地税机关认定和县以上(含县级,下同)地税机关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 (二)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四)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五)能准确计算收入,但不能正确核算成本、计算盈亏的; (六)虽能提供成本费用的证明材料,但不能提供准确收入证明的; (七)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地税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八)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章    自行申报的管理第八条 被确定为核定征收方式征收税款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之日起15日内或在定额执行期到期前30日内,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按预估数进行纳税申报。第九条 主管地税机关要督促纳税人自行申报,确保自行申报面达100%,辅导纳税人填写有关申报文书,核实纳税人申报的经营行业、经营面积、房产原值(租金)、雇用人数等有关内容。第十条 纳税人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30日内,应当如实将前一定额执行期内的经营额、所得额向地税机关申报。第四章 定额核定管理第一节 典型调查第十一条 核定定额前主管地税机关应当进行典型调查,典型调查数据是核定定额的主要参考依据。第十二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将纳税人进行分类,在年度内按行业、区域选择一定数量并具有代表性的纳税人,对其经营、所得情况进行典型调查,做出调查分析,填制《纳税人经营情况典型调查表》。每个行业的典型调查户数应不少于该行业总户数的5%。经营行业较少的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