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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地税发[2008]229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社区精选2021-08-29 23:52:35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地税发[2008]229号               2008-12-30

  贝云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通知》第一条第一项所称“企业所得税全额为中央收入的企业”是指铁路运输企业(包括广铁集团和大秦铁路公司)、国有邮政企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港澳台和外商投资、外国海上石油天然气企业)等单位。

  二、《通知》第二条第四项所称“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在确定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时,一律以工商登记注明的第一项业务应当缴纳的流转税做为判断依据;一经确定,不再调整。

  三、个人向非居民企业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扣缴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有任职单位的,向其任职单位所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没有任职单位的,向其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

  四、确定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时,应当要求分支机构提供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的证明(加盖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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