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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国税发[2009]3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36:43

深国税发〔2009〕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1-04

各区局,各基层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调整工作,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及时组织相关业务人员认真学习国税发[2008]120号的有关规定,准确把握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划分的原则,做好2009年以后我局新增企业所得税的税务登记工作,确保企业所得税税种登记的准确性。

二、各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在该项工作开展初期,指派业务骨干到前台税务登记岗协助开展工作,随时解决前台遇到的企业所得税税种登记问题。

三、各单位要加强与对应地方税务局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本着保证税收收入不流失和不给纳税人增加额外负担的原则,确保征管范围调整方案落实到位。

四、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本级税务部门确实无法解决的问题,或出现与地方税务局发生争议的事项,应及时向市局(所得税处)反映。

二○○九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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