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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地税发[2009]89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水泥厂圆筒库有关房产税政策规定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52:24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水泥厂圆筒库有关房产税政策规定的通知

鄂地税发[2009]89号           2009-04-09

  近日,部分地区反映对水泥厂的圆筒库是否属于企业房产,应否征收房产税的政策规定不明确,经研究,省局现将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水泥厂的圆筒库是用来储放散装水泥、水泥熟料和生料的,具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能够遮风挡雨、储藏物资”等房屋形态和基本特征,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87]财税地字第003号)中对“房产”概念解释范围。因此,对水泥厂的圆筒库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此前未对水泥厂圆筒库征收房产税的地区,应按本通知规定,从2009年4月1日起执行。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00九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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