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发票管理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8-03-03 发文字号: 皖地税函[1998]27号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发票管理问题的请示》(合地税征[1998]1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物业管理公司提供服务收费应使用“社会服务业统一发票”。代收代水电费原则上不使用地税发票,若需要使用,在票上单列项目。
此复。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发票管理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8-03-03 发文字号: 皖地税函[1998]27号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发票管理问题的请示》(合地税征[1998]1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物业管理公司提供服务收费应使用“社会服务业统一发票”。代收代水电费原则上不使用地税发票,若需要使用,在票上单列项目。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