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商品房转让过程中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皖地税函[2007]693号 2007.12.27
铜陵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商品房转让过程中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铜地税[2007]134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批复如下:
商品房买卖过程中,购房人因故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介绍他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续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从他人处取得收入。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对购房人取得的上述收入,应按照“偶然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以购房人取得的实际收入减除合理支出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款由取得收入的个人自行申报纳税。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