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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市国税所[2009]4号 关于明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51:55

浙江金华国税
关于明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文号:金市国税所[2009]4号   发文日期:2009.5.22

各县(市)国税局、地税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各税务分局:
    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浙国税所〔2009〕7号),结合我市实际,对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自2008年1月1日起,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开发项目位于金华市区(含婺城区、金东区)的,按10%的计税毛利率计算预计毛利额,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按3%的计税毛利率计算预计毛利额。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转计税成本,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二、开发项目位于各县(市)的,其计税毛利率由各县(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八条的规定确定。各县(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及时将计税毛利率确定情况分别直报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备案,同时分别抄报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同一县(市)范围内,国、地税局所确定的计税毛利率必须保持一致。

    三、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按规定计算出预计毛利额,并计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与其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在当期按规定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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