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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国税所[2009]149号 温州市国家税务局、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29:05

 温州市国家税务局、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全文废止]
 
温国税所[2009]149号        2009.6.20

贝云提示——依据温地税政[2012]94号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温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本法规自2012年7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县(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的通知》(浙国税所[2009]7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一、自2008年1月1日起,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开发项目位于温州市区(含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开发区)的,按15%的计税毛利率计算预计毛利额,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按3%的计税毛利率计算预计毛利额,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及时结转计税成本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二、开发项目位于各县(市)的,其计税毛利率由各县(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八条规定确定,并分别报省国税局、省地税务局备案,同时分别抄报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同一县(市)范围内,国税局、地税局所确定的计税毛利率必须保持一致。

后续文件——
温地税政[2012]94号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温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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