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键词 / 正文

大地税函[2004]22号 关于明确部分建筑安装行业计征营业税可扣除设备名单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51:15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部分
建筑安装行业计征营业税可扣除设备名单的通知

发文字号:大地税函[2004]22号   发文日期:2004-04-23

各基层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部分第十三条第二款“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的精神,并结合我市“空调安装工程”及“消防安装工程”的实际情况,现将计征营业税可扣除设备名单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大连市消防安装工程可扣除设备名单
1、消防泵
2、火灾报警控制器
3、火警显示主盘
4、电控柜
5、电源箱
6、水处理设备
7、稳压罐(泵)
8、控制系统
9、消火栓
10、风机
11、风阀
12、防火阀
13、火警显示盘
14、排烟阀
15、空压机
16、钢瓶
以及主机房内单体整机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其他设备。
二、大连市空调安装工程可扣除设备名单
1、压缩机组
2、制冷机组
3、热泵机组
4、通风机
5、冷却塔
6、循环泵
7、水处理设备
8、膨胀罐
9、控制柜(箱)
10、换热器
11、水 泵
12、集(分)水器
13、稳压补水装置
14、换风机组
15、空调器
以及主机房内单体整机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其他设备。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