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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地税发[2005]104号 关于明确自来水给水安装工程计征营业税可扣除设备名单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51:14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
自来水给水安装工程计征营业税可扣除设备名单的通知
 
    
发文字号:大地税发[2005]104号   发文日期:2005-07-04

各基层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部分第十三条第二款“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计价值,具体设计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的规定,结合大连市“自来水给水安装工程”的实际情况,现将该类工程项目计征营业税可扣除设备名单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自来水给水安装工程可扣除项目:
1、机泵
2、配电箱
3、计量柜
   4、球管
5、短管
6、曲管
7、丁字管
8、法兰盘
9、接轮
10、闸阀
11、止回阀
   12、消火栓(管)
13、节(制)水门

  本通知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上述设备价款已征收营业税的,不再退还;未征收营业税的,不再补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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