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键词 / 正文

川地税函[2000]130号 关于贯彻执行川地税发[2000]36号文件有关投调税、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51:10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川
地税发[2000]36号文件有关投调税、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川地税函[2000]130号   发文日期:2000-05-07

  川地税发[2000]36号《在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中认真做好地税工作的意见》下发后,各地要求对第五条涉及有关投资方向调节税、房产税的具体掌握标准予以明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对以前年度发生的欠税除税率在10%以上项目和严重欠税者外,一般不再追收”问题按以下掌握:

  (一)各类住宅欠交投调税一般不再追征入库。

  (二)适用5%税率的建设项目且欠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严重欠税,应追征入库。

  (三)适用税率为10%以上(含10%)的建设项目的欠税,均应追征入库。

  (四)清查追征欠税的时限原则上为97、98、99年度的实际投资额应纳的投调税欠税,数额特别巨大的不受此年限限制。

  (五)纳税人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建设项目,不属于欠税范畴,其应缴未缴的投调税,均应追征入库。

  二、“对大型商品交易市场的房产税,经批准后可房产余值计算征收”问题,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大型商品交易市场是指各地为繁荣经济,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在当地具有较大规模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商品交易市场。

  (二)应逐级上报省地税局审批后才按上述规定执行。上报资料包括:县级以上(含县)人民政府批准建设文件,该市场入场户数、日平交易额(测算数)及管理方式等。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