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办理减征
2002年度村镇企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全文废止]
发文字号:穗地税发[2002]42号 发文日期:2002-01-31
注:根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07年废止或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第一批)的通知(穗地税发[2007]245号),本文自2007.11.6日起停止执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白云、天河、黄埔、海珠、荔湾、芳村征收管理分局:
为继续扶持村镇企业发展,经研究,对今年村镇企业的应交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同意给予减征的照顾,减征比例为60%,请以上单位在3月底前办理上报审批手续。为保证规范的征收管理,在办理报批减征税款期间,有关纳税人的应交税款应足额入库,待接到批复文件后予以清算(多交的税款可作抵扣处理)。
上报审批资料要求:
1.申请减征\"两税\"的书面报告一份;
2.附件:
(1)征收分局填报的《征收管理分局2002年度村镇企业减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汇总表》一式两份;
(2)申请减征税款的企业填报的《减免地方税费审批表》一式三份。
附件:《征收管理分局2002年度村镇企业减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汇总表》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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