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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地税发[2005]208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社区精选2021-08-29 23:13:5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新地税发[2005]208号                        2005-12-6

新地税发[2002]150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部分条款的公告

贝云提示——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除保障性住房外,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不得低于1%,本法规第一条自2014年4月1日起废止。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近期,各地普遍反映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偏低。为加强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工作,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
条款废止]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以下标准执行。
1.住宅预征率为1%以内
2.商住楼预征率为2%--5%
3.别墅、度假村、综合商业用房预征率为3%--6%
具体适用的预征率由各地、州、市地税局结合实际在幅度范围内自定。

二、经济适用房土地增值税按住宅的预征率征收。

三、土地增值税最小计算单位为一个幢号。

四、各地确定预征率后须报区局地方税处备案。

五、土地增值税预征仅限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涉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非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的,应核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六、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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