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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税发[2004]170号 关于明确供热企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具体问题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50:54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
供热企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具体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市地税发[2004]170号   发文日期:2004-06-07

市地税各分局、稽查局,各县地税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28号)下发后,纳税单位和基层局对如何划分征免税范围多有反映,经调查并经请示上级同意,现就有关政策明确并要求如下:

  1、享受房产、土地两税税收减免照顾的单位要严格限定在生产型供热企业。

  2、科学界定减免税范围,对专门从事供热生产的供热企业的生产用房、生产用地,要准确统计房产原值和占地面积;对从事热、电联产等生产型企业,其热、电生产无法划分的房产、土地,2003年度按照当年供热销售收入占销售总额的比例,减征生产用房房产税和生产用地土地使用税;2004、2005年度暂按上年度供热销售收入占销售总额的比例,分别减征生产用房房产税和生产用地土地使用税,待年度终了后按本年供热销售收入占销售总额的比例,减征生产用房房产税和生产用地土地使用税。

  3、各主管局要对辖区内供热企业进行认真的实地调查,掌握企业生产经营和税款缴纳情况,按照政策规定办理税款的退、免问题,保证税收优惠政策的及时兑现。

  4、认真填报供热企业2003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款减免情况统计表,并于7月30日前上报市局。

  附件:供热企业2003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款减免情况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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