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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税三字[1992]109号 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对私人出租住房租金调整后征免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9:58

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对私人出租住房租金调整后征免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税三字[1992]109号                 1992-02-12

贝云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
     关于对本市私有房屋出租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问题,市局曾以(87)市税三字第1166号,(89)市税三字第56号(90)市房政字第016号文明确,对私有房屋出租给个人居住的,经房管部门备案并执行1957年私房租金标准的,在本市房屋租金调整改革前,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近接市房改办和市房管局(91)京房改办字第49号文,从1992年1月1日起至1994年12月31日分三步对本市私人出租住房租金参照直管公房租金的提租幅度予以调整,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金标准最高不超过0.76元。考虑此次调整私房租金标准,主要是为配合本市房改试点方案的实施采取的配套措施,调租后租金仍不足以维持修缮费用。为支持促进全市房改试点工作的开展,经研究以依照市房改办和市房管局(91)京房改办第49号通知规定的租金标准并报房管部门备案的私人出租住房及用地,仍暂缓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上述范围以外的私人出租房屋,一律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附:关于参照直管公房租金的提租幅度调整私人出租住房租金的通知
    
     1992年2月12日

    
     关于参照直管公房租金的提租幅度调整私人出租住房租金的通知

     (91)京房改办字第49号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各区县房改办:
     《北京市房改扩大试点实施方案》中规定:执行市房管局“57”私房租金标准的私人出租住房,参照所在区县直管公房租金的提租幅度调整租金,最高不超过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金标准0.76元。承租人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的原私房租金补贴不变,新增租金由承租人负担。

     根据以上精神,现将本市私人出租住房具体调整租金办法通知如下,请各区县进行房改试点时依照执行。

     第一步自1992年1月1日起,在原租金基础上提高30%,平均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金增加0.10元。第二步自1993年1月1日起,在原租金基础上提高60%,平均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金增加0.20元。第三步自1994年1月1日起,在原租金基础上提高90%,平均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金增加0.30元。

     按上述办法调租后,到1994年使私人出租住房月租金标准每平方米使用面积达到0.62元。单位按规定补贴后,个人实纳月租金,平均每平方为使用面积约为0.41元,比调租前新增租金0.29元。

     1994年以后,私人出租住房租金如何调整另行通知。
 

 

1991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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