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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税外[1994]355号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团体或个人在我国从事文艺及体育演出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9:42

京税外〔1994〕35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4-06-09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团体或个人在我国从事文艺及体育演出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税外[1994]355号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对外分局、开发区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0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团体或个人在我国从事文艺及体育演出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对境外团体或个人来京从事文艺或体育演出的税收管理权限仍按京税外[1993]797号文执行,即由对外分局负责征收和管理。请对外分局严格按照国税发[1994]106号文明确的政策执行,其它各分局应积极予以配合。

1994年6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团体或个人在我国从事文艺及体育演出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文化厅(局)、体委:

    一九九三年九月二十日我局与文化部、国家体委联合下发了国税发[1993]089号《关于来我国从事文艺演出及体育表演收入应严格依照税法规定征税的通知》,现对外国及港、澳、台地区团体或个人在我国(大陆)从事文艺演出和体育表演所取得收入征税的具体政策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外国或港、澳、台地区演员、运动员以团体名义在我国(大陆)从事文艺、体育演出,对该演出团体及其演员或运动员个人取得的收入,应按照以下规定征税:

    (一)对演出团体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其全部票价收入或者包场收入减去付给提供演出场所的单位、演出公司或经纪人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演出团体凡能够提供完整、准确费用支出凭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应对演出团体的收入总额减除实际支出的费用后的余额,按3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按3%的税率征收地拂收地方所得税;对演出团体实际支付给演员或运动员个人的报酬部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演出团体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费用支出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在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原则,应以其收入总额减除支付给演员、运动员个人的报酬部分和相当于收入总额30%的其他演出费用后的余额,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对上述支付给演员、运动员个人的报酬部分,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由演出团体支付报酬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没有申报支付给演员、运动员个人报酬额的或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应以其收入总额减除上述相当于收入总额30%的其他演出费用的余额视为该演出团体的应纳税所得额,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对演员或运动员个人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对本条第(二)、(三)款中所述演出团体或支付给演员、运动员个人的报酬,凡是演员、运动员属于临时聘请,不是该演出团体雇员的,应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按劳务报酬所得,减除规定费用后,征收个人所得税;凡是演员、运动员属该演出团体雇员的,应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按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规定费用后,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外国或港、澳、台地区演员、运动员以个人名义在我国(大陆)从事演出、表演所取得的收入,应以其全部票价收入或者包场收入减去支付给提供演出场所的单位、演出公司或者纪经人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依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按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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