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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税二[1994]459号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9:31

 京税二[1994]45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4-07-27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对外分局,开发区分局:
     现将财政部(94)财会字第25号《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1994年7月27日
    
     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94)财会字第25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现将“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
    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
    
     鉴于企业按照会计规定计算的所得税前会计利润(以下简称“税前会计利润”)与按税收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以下简称“纳税所得”)之间由于计算口径或计算时间不同而产生差额,在缴纳所得税时,企业应当按照税收规定对税前会计利润进行调整,并按照调整后的数额申报交纳所得税。现将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规定如下:
     一、科目设置
     企业应在损益类科目中设置“550所得税”科目(外商投资企业的科目编号为5241,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的科目编号为569),核算企业按规定从当期损益中扣除的所得税。同时,取消“利润分配”科目中的“应交所得税”明细科目。
     企业应在负债类科目中增设“270递延税款”科目(外商投资企业的科目编号为2301,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的科目编号为278),核算企业由于时间性差异造成的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的差异所产生的影响纳税的金额以及以后各期转销的数额。“递延税款”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反映企业本期税前会计利润大于纳税所得产生的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及本期转销已确认的时间性差异对纳税影响的借方数额;其借方发生额,反映企业本期税前会计利润小于纳税所得产生的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以及本期转销已确认的时间性差异对纳税影响的贷方数额;期末贷方(或借方)余额,反映尚未转销的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采用负债法时,“递延税款”科目的借方或贷方发生额,还反映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调整的递延税款数额。
     企业应在“递延税款”科目下,按照时间性差异的性质、时间分类进行明细核算。
     外商投资企业取消“预交所得税”科目。
     二、会计处理方法
     企业一定时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由于计算口径或计算时间不同而产生的差异可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永久性差异是指,企业一定时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由于计算口径不同而产生的差额,这种差额在本期发生,并不在以后各期转回。时间性差异是指,企业一定时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的差额,其发生是由于有些收入和支出项目计入纳税所得的时间与计入税前会计利润的时间不一致所产生的。时间性差额发生于某一时期,但在以后的一期或若干期内可以转回。这两种不同的差异,会计核算可采用“应付税款法”或“纳税影响会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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