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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1995]09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通知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9:09

京国税〔1995〕09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5-06-02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5]092号

各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市税务咨询事务所,各发票承印厂: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通知》(国税发[1995]048号)转发给你们,按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决定》及发票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并就我市统一更换新防伪措施普通发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更换的方法和步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和我市具体情况,经市局研究决定,对我市统一更换普通发票做如下安排:

        (一)从1995年6月1日至1996年12月31日为我局统一更换新防伪措施普通发票的过渡准备期。从1995年5月1日起,凡市局印制的普通发票和各区、县国税局批准自印的普通发票均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统一防伪措施印制,即发票联使用新的水印防伪纸,并不再套印黄色底纹图案;用有色萤光油墨套印发票监制章及发票联号码;同时,在发票联金额栏内继续使用无色萤光油墨套印古币暗徽。

         对个别承印厂尚存的已套印黄色底纹图案的专用纸,可以按原综合防伪措施继续使用,但最迟不得超过1995年12月31日。

        (二)对国税局管户中结存的按照原综合防伪措施印制的普通发票,可以使用到1996年12月31日,从1997年1月1日起使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统一防伪措施印制的普通发票。

       (三)各区、县国税局在过渡期内完成对各用票单位申请自印普通发票的审批工作,各发票承印厂按时完成各自的承印发票任务,保证每个用票单位都从1997年1月1日起使用新的普通发票。

        二、统筹安排,保证顺利更换

        统一更换发票时间长,涉及面广、工作量大,请各区、县国税局统筹安排、分清缓急,务将市局统一更换发票的规定,通知到各用票单位,做好宣传并提前做好审批工作,保证更换发票工作顺利进行。

        三、关于批准自印发票的名称、发票内容及字轨号码等问题

        为明确我局批准自印发票的用途,凡各区、县国税局批准自印的普通发票均应在发票名称上注明“销售商品”或“销售产品”字样。如:×××(单位全称)销售商品专用发票。自印发票的式样由各用票单位自行设计,但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的发票基本内容。字轨号码的编制方法仍按京税征字[1992]153号文执行。

         四、批准自印发票的手续及数量

       批准自印发票的手续现明确为:各用票单位持申请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到所在地国税机关,填写《申请自印发票申请表》,经各区、县国税机关审核无误后,填开《印制发票通知书》,各区、县国税局批准自印发票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用票单位半年的用量。

        五、有关发票的其他问题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普通发票按流转税归属划分的原则,即:凡缴纳增值税的单位(包括既缴增值税又缴营业税的单位)及外商投资企业、个体工商业户,其使用的普通发票必须从所在地国税局购领或自印。其中:资金往来和调拨材料发票只能从国税局购领,不得自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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