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地税字[1995]98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5-06-01
区、县财政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燕山支局、市地税局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工附业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宇[1996]28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六月一日 关于铁路工附业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5〕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最近一些地区不断来电询问,原营业税制对铁路工附业免征营业税的政策是否继续执行,国家是否对铁路工附业要作出新的免征营业税规定。对此问题,经研究,特通知如下: 实行新的营业税制以后,原有的营业税优惠政策已废止,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铁路工附业中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的应税行为,应当从1994年1月1日起征收营业税。此外,根据国务院关于要严格控制减免税的要求,对铁路工附业不再给予免征营业税照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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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