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发〔1996〕11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6-03-13
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过渡性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明电[1996]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于商业企业经营粮食、食用植物油征免税问题,请暂按深税发[1994]203号通知的有关规定继续执行。
附件:财税明电[1996]1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三日
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过渡性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明电[1996]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于商业企业经营粮食、食用植物油征免税问题,请暂按深税发[1994]203号通知的有关规定继续执行。
附件:财税明电[1996]1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