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键词 / 正文

鲁国税流一[1996]22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口自捕远洋渔货征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8:59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口自捕远洋渔货征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流一[1996]22号        1996-02-14

  贝云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涉外征收分局: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财政部财税字[1995]52号关于印发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规定,并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对进口自捕远洋渔货自1996年1月1日起,暂按自产农产品的规定执行。

  此复。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二月十四日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