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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外[1996]013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非正常终止经营能否享受增加税负返还照顾的批复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8:56

京国税外〔1996〕01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6-01-10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非正常终止经营能否享受增加税负返还照顾的批复的通知

京国税外[1996]013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非正常终止经营能否享受增加税负返还照顾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612号)转发给你们,请比照执行。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工商行政管理局等有关执法部门依法吊销法人营业执照的外商投资企业,其以前年度的增加税负已退税款应全部追回。

1996年1月1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非正常终止经营能否享受增加税负返还照顾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612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非正常终止经营能否享受增加税负返还照顾的请示》(沪税外[1995]94号)收悉。关于上海亿利达印刷机械有限公司非正常终止经营能否享受增加税负返还照顾的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凡享受增加税负返还的外商投资企业,如发生非正常终止经营,清算时所属年度不给予增加税负返还照顾,清算前年度已经给予的增加税负返还税款可不予追回。对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而终止经营的,则应追回返还的税款。1995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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