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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1995]224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部分废止)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8:52

京国税〔1995〕22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5-12-14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5]224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1995年在重庆召开的全国增值税培训会议精神,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商业企业分期付款方式购进货物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间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中的商业企业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进货物的,如果销货方每次是按合同约定的金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按上述金额付足款项的,该笔进项税额可以在当期申报抵扣。

        二、“国有森工企业”的范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3号《关于林业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国有森工企业以林区“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在1995年内由税务部门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国有森工企业”的范围,包括国有森林采伐企业、国有林业运输企业、国有木材代销企业和国有木材加工企业。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对国有木材加工企业,凡是利用符合财税字3号通知所列标准的“三剩物”和“次小薪材”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可在1995年内由税务部门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各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对所辖木材加工企业进行清理。木材加工企业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凡符合财税字3号通知规定标准的,应按月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1995年1-11月可汇总填报),《木材加工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样式附后,各局自印),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后,应于1995年底前将1995年1月至11月的已征增值税税款退还给木材加工企业。

        各局应对木材加工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并于1996年1月底前将1995年度《木材加工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情况统计表》(样式附后,各局自印)上报市局税政管理一处。

        附件1:《木材加工企业增值税即征退税申请表》(略)

        附件2:《木材加工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情况统计表》(略)

1995年12月1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5]1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保证增值税顺利实施,经全国加强增值税管理经验交流会议讨论,现就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

        (一)运输费用进项税额的抵扣。1、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种类。根据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和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是指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种类,不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运定额发票。

        2、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其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输单价、运输金额等项目的填写必须齐全,与购货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否则不予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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