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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财税[1996]646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8:47

京财税[1996]64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6-06-05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96)7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1、关于普通标准住宅建筑标准问题。
     依照首规委、城乡规划委员会(96)首规办秘字第23号《北京市“九五”住宅建设标准》执行。
     2、关于纳税地点问题。
     为便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税源监控,强化征收管理,凡属国内单位和个人转让房地产的,一律在房地产座落地地方税务局地方税管理科办理纳、免税手续。凡属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华侨及港澳台同胞转让房地产的,一律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分局业务科办理纳、免税手续。
     3、关于入库级次问题。
     土地增值税的入库级次,由北京市财政局和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另行规定。
     4、关于企业缴纳土地增值税后会计处理问题。
     企业缴纳土地增值税后,会计处理按市财政局京财会(1995)717号《关于企业交纳土地增值税与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执行。
     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关于印发《北京市“九五”住宅建设标准的通知》。
     4、关于企业交纳土地增值税与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一九九六年六月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土地、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维护国家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三条 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第四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第五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 和其他 收入。
     第六条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第七条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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