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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国税发[1996]16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8:43

鲁国税发〔1996〕1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6-03-20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相互委托代征问题
        各地国税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6]4号文件确定的税收征管范围进行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37号文件规定,对未取得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应纳的税收,各级国税局要结合当地具体情况认真分析研究,认为确需相互委托代征的,按照《征管法》的规定,由委托方提出要求,与对方协调一致,并报上级国税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代征。
二、关于个体工商户定税问题
      对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交叉征管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应纳税销售额由国家税务局确定,并据以核定、征收应纳税款;也可以采取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商确定销售(营业)额,按税法规定分别核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和地方各税的办法。
征管范围调整后,各级国税机关要继续按照“抓住大户、管好中户、稳定小户”的原则,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要在认真调查研究,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核定个体工商户的应纳税额。
三、关于兼营、混合销售行为的确定问题
     个体工商户的兼营、混合销售行为比较普遍,而且大多数无帐可查。征管范围调整后,这类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流转税有的由国税、地税分别管理,需要加强工作配合,共同管好。兼营、混合销售行为的划分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执行。增值税条例、细则规定:“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纳税人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是否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各级国税局要依据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情况,做好兼营和混合销售行为的确定、划分工作。
四、关于发票管理问题
      普通发票的管理应根据国、地两局流转税管理的范围划分发票管理范围。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应税收入和收购农产品、废旧物资等所使用的普通发票,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印制、发放、管理。征管范围调整后,各级国税机关要进一步重视和加强发票管理,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取得的运输发票,要加强审核,把好抵扣审核关,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款流失。对缴纳营业税的三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现使用的国税局监制的发票,各地要与地税局搞好移交和衔接工作。
五、关于税收资料的交接问题
      这次征管范围调整中,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做好税收资料的整理、交接工作。国税机关对不再管理的纳税人的税收资料,要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认真清理、登记造册后移交给地税机关。对两局共同管理的纳税人的税收资料,根据地税机关的工作需要,可以提供其复制,并做好登记,防止资料在调整中散失。
六、统一思想,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征管范围的调整工作。
     这次税收征管范围调整是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的重要措施,对于巩固财税体制改革成果,完善中央和地方税收体系,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具有重要意义。征管范围调整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各级国税机关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采取得力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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