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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地税企[1996]510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垦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8:31

京地税企[1996]51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6-11-21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及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垦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6]36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1、除市地税局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业税制改革与承包衔接问题的批复”(京地税企[1994]22号)中第2条明确的从1994年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外,其他地方农口企业自1996年1月1日起以独立经济核算企业为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农场局所属企业另行规定)。
     2、农口企业的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初加工业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为加强对农副产品初加工业的管理,经研究对其实行报批制管理。即:农口企业的主管部门将审核后的农副产品初加工项目上报,经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共同审批后,可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各农口企业对经批准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必须实行分业核算,分别确定各自实现的利润,对未实行分业核算的种植业、养殖业和农副产品初加工业所实现利润难以确定的 ,一律照章征税。
     3、各区县地方税务机关和各纳税单位要严格按入库级次征缴税款,不得混库。即:市属企业入市库,区县属企业入区县库。
     4、本通知范围内的纳税人要在12月31日前到所在地方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开征的有关手续,并做好征收管理的有关工作。
     附:市属国有农口企业纳税单位名单。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垦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6]3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税收规定,考虑到国有农垦等企业的特点,现对农业(含四场事业单位)、农垦、农牧、渔业、气象、农机企业1996年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央级四大垦区(黑龙江省农场总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南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1996年暂以总局(兵团)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垦区兴办的集体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分别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款按财政部《关于中央企事业单位在地方所办企业的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347号)、《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6)25号)中的有关规定入库。
     二、地方农垦企业暂以农场为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农场以外的农垦企业,以独立经济核算企业为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农牧、渔业、农机、气象等企业、事业单位按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单位为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管,保证税款及时、均衡入库,纳税人应按月或按季预缴,年终进行汇算清缴。
    
     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市属国有农口企业纳税单位名单
    
     东城区
     北京兴东方实业公司
     北京农牧工程公司
     北京市水产总公司
     北京市水产总公司物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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