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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地税发[1997]135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广东渔船船东互保协会及其代办处向船东(会员)收取的互保会费暂缓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8:15

粤地税发〔1997〕13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7-06-02

关于广东渔船船东互保协会及其代办处向船东(会员)收取的互保会费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答复,在总局末有新规定之前,对中国船东互保协会的下属机构――广东渔船船东互保协会及其办处,向船东(会员)收取的互保会费,暂缓征收营业税。

特此通知,请照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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