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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1997]166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8:09

京国税〔1997〕16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7-09-23

注:根据2007年8月6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国税发[2007]212号),“... 32.《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7]166号)市局补充意见部分第一条。”本文阴影部分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1997]166号

贝云提示——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7年5月3日起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7号)转发给你们,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补充以下两点,请一并执行。

        1.文件第2条中:“中途或到期转让,收回该项资产时,应将转让或收回该项投资所取得的收入与该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提出时原帐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其“差额”是指按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计算后,应增加或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数额。

        2.文件第三条中: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净收益,凡按国家有关规定差额上交财政的企业,必须出具财政部门的有关证明,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后,方可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1997年9月23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7]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制度,根据各地反映的情况,现将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的处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时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净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二、纳税人以非现金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发生的资产评估净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在中途或到期转让、收回该项资产时,应将转让或收回该项投资所取得的收入与该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投出时原帐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纳税人在产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产权转让净收益或净损失,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净收益凡按国家有关规定全额上交财政的,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四、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相应调整帐户,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五、纳税人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出售该资产或进行清算时,若出售或清算价格低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计入应纳税所得或清算所得;若出售或清算价格高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出售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的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或清算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1997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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