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税[1997]180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7-10-05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为了配合北京市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障改革的试点工作,经研究决定,各参加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事业单位所交纳的养老基金,可比照企业养老统筹的办法和标准,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从个人工资中扣缴的养老保险费、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一九九七年十月五日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为了配合北京市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障改革的试点工作,经研究决定,各参加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事业单位所交纳的养老基金,可比照企业养老统筹的办法和标准,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从个人工资中扣缴的养老保险费、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一九九七年十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