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国税流〔1998〕07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8-09-01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稽核工作的通知》(国税
发[1994]134号)规定,每本增值税专用发票自领购之日起最长只能使用
两个月,两个月仍未用完的,应报送税务机关核销,并重新领购新票。为了规范
对整本发票未使用部分的核销工作, 省局委托永泰汽配总厂研制出SD-22型发
票作废销毁冲剪器,操作轻便、规范。发票作废销毁冲剪器近期将由厂家直接发
放到地(市)国税局,由各地(市)国税局再统一组织发放工作,做到每个征收分局、
中心税务所、售票窗口各分配一台。请各地认真做好发放工作。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稽核工作的通知》(国税发
[1994]134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