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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科新发[1999]115号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委等部门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意见的通知》的工作细则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7:06

京科新发[1999]11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9-04-08

各区县科委、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委等部门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1998]47号), 特制定本细则。本市所属的企事业单位,凡具备京科法发[1998]456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均按本工作细则认定。
     一、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小组,负责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认证小组由市科委、市地税局、市财政局组成。日常办公室设在市科委。各区县科委、地税局、财政局成立相应的认证小组,负责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初审工作。
     二、凡申请认定新技术企业的单位,必须到上级主管局、总公司科技部门或区、县科委领取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表,按规定填写后,报颁发申请表单位。
     三、主管局、总公司、区县科委收到申请表后,应进行初审。凡市属企事业单位,由市属主管局、总公司初审,其它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由区县认证小组初审,初审后将材料报市认证小组办公室。市认证小组办公室对符合规定的,发给《新技术企业批准书》和《新技术企业证书》。
     四、经批准的新技术企业凭《新技术企业批准书》到有关部门办理优惠政策的有关手续。
     五、市认证小组于每年四月底前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年检。高新技术企业参加年检时,应交年检表、工商年检证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表、年度损益表、总结。
     六、本工作细则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认证小组解释。
     七、本工作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一九九九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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