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税营[1999]31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9-06-15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继续集中缴纳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函[1999]34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继续集中缴纳营业税的通知
国税函〔1999〕3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支持组建政策性银行的精神,便于国家开发银行应缴纳的营业税集中返还,现对国家开发银行纳税地点问题通知如下:
国家开发银行从事贷款业务(包括委托其他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应缴纳的营业税,继续由国家开发银行总行集中缴纳。